关于成立监事会的请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律师

解析:
关于监事会设立之必要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公司内部必须设立有监事会组织,且其会员人数不得低于三名;
其次,监事会成员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股东代表以及相应比例的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占比不得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具体数量及比例需依据公司章程制定;
再次,职工代表应通过各种正式渠道如职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或其他类似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最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监事会中可设置主席一职,亦可增设副主席职位。
主席与副主席的选举应由全体监事中的过半数投票决定。
若主席无法履行职责或未尽职责,则由副主席代为履行;
同理,若副主席无法履行职责或未尽职责,则由超过半数的监事共同主持监事会议。
值得注意的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监事职务。
关于监事会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督职能的独立性;
第二,监督职能的法定性;
第三,监督职能的专门性。
监事会(或无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拥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进行监督,并对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他们立即改正;
(四)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时,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有议题提出质疑和建议;
(六)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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