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利弊是律师

解析:
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存在着显著且独特的差异性。
更具体地来说:
首先,隐名股东即那些为避开特定法律规定或出于其他目的,决定借助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或进行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文件上却被列为他人投资主体的人士;
其次,显名股东则是指在工商登记资料中得到明确记录,实际上并未实际投入任何资金的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
第一,显名股东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定资格,而隐名股东则无法获得此种资格。
第二,虽然显名股东能够行使公司法赋予所有股东的各项权利,例如投票权、优先购买权等,但隐名股东对这些权益的享有却是有限制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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